單位儲存協議書 - 一般條款及細則本協議由 Sino Holdings Investment Limited (“許可人”) 及 (“被許可人”) 訂立,其名稱,地址及詳情列於隨附的許可協議第一部份內。現雙方協議如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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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1.1“使用時段”: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的時段。 1.2“開始日”: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使用時段中的首日。 1.3“按金”:本協議中指明的按金金額。 1.4“到期日”:在本協議期間,每個日曆月的第一天,或如到期日剛好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則為前一個工作天。 1.5“所述貨品”:被許可人送至場所存放於儲存單位內的任何物品。 1.6“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7“許可費”:本協議中第7條指明的總金額。 1.8“場所”:許可人所示地址的場所。 1.9“被禁止項目”:本協議第5.8條指明項目。 1.10“儲存單位”:許可人所指明的儲存單位或許可人可能在本協議第6條指明的其他儲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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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佔用權利 2.1 在符合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下,鑒於被許可人支付許可費和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許可人特此按照本協議(包括本協議的任何不時的修改或修訂)規定由開始日起至終止時止,授予被許可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或第三方),僅為存放貨品用途而佔用儲存單位的可撤銷仍許可。 2.2被許可人通過訂立本協議保證和聲明,它對所述貨品擁有全部法律和實益所有權,並且就對由於此聲明不真實而造成對擁有權或管有權有任何爭議而產生的任何追索或費用或任何行動或程序,向許可人作出彌償。 2.3 為免生疑,被許可人特此承認並同意,本協議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場所或儲存單位設定,構成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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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檢查 被許可人確認已查看過和檢查過儲存單位,並對有關其面積、大小、適合性和狀況等各方面(尤其是對其安全和保安方面)表示滿意,並且放棄以有關上述各項或有關本協議任何其他事項的錯誤陳述,保証或聲明(如有)(口頭或書面)為依據的所有申索(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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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用儲存單位 。 4.1許可人保留權利不時對有關儲存單位和(或)有關場所的許可使用時段、一般管理和保安作出規定(“所述規定”)和進行修訂,被許可人並同意遵守和遵從所述規定。 4.2 被許可人將可在使用時段的任何時候使用儲存單位。許可人保留更改使用時段的權利,無須發出任何事先通知。 4.3 除被許可人和由被許可人書面授權或陪同人士外,任何其他人士皆不獲准在使用時段使用儲存單位,被許可人可隨時撤銷授權,但該撤銷應在許可人收到書面撤銷通知方可生效。許可人可隨時要求被許可人或任何其他人出示身份證明(儘管許可人無須如此行動),許可人並可拒絕任何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士使用儲存單位。 4.4 被許可人須負責確保於其不在的所有時間將儲存單位鎖上。許可人將不會負責對沒有上鎖之儲存單位上鎖。 4.5 被許可人須容許許可人(及其代理人、僱員、承包者或授權人士)在所有時候和就所有目的進入儲存單位,包括(在無損於上述一般性情況下)檢查儲存單位進行維修和改動或確保被許可人遵從和遵守本協議及/或所述規定。 4.6 在下述情況下,許可人保留權利隨時進入儲存單位,而不就此通知被許可人(並於有需要時將鎖弄開以進入儲存單位): 。 (a) 許可人相信儲存單位內藏有被禁止項目或其用途是違反本協議規定及或所述規定的 (b) 警方、消防署、香港政府或法院命令要求許可人作出此行動 (c) 許可人認為情況緊急,有必要如此行動 (d) 按照本協議第4.5條、6.2條和9條使用儲存單位 (e) 防止財物損毀或人身傷害 或 (f) 許可人認為有任何上述情況時而予以確實。 但是,許可人在任何情況下皆不須就被許可人因此而可能受到、招致或遭受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或傷害而對被許可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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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許可人的責任被許可人須遵從下列條款及條件: 。 5.1儲存單位及其各部份維持於維修妥當、狀況良好和可租賃的情況,並且清理被許可人的廢棄物。 5.2向許可人保證,存放在儲存單位內的所述貨品是被許可人本身的物品,並且不會將不是被許可人財產的任何所述貨品存放在儲存單位內。 5.3 儲存單位如有任何損毀,立即通知許可人。 5.4 遵守場所內許可人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的指示和由許可人可不時發出或修訂關於使用儲存單位所述規定。 5.5 就在任何方面因本協議產生的所有損失、申索、要求、行動、程序、損害賠償、費用或開支或其他法律責任,對許可人作出彌償或使許可人獲得上述各項的賠償。 5.6 未經許可人書面同意,不對亦不准許其他人對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或增建或在儲存單位內外或其周圍附加任何固定裝置或標誌。 5.7 不以本身儲存以外的或任何目的使用儲存單位。 5.8 在儲存單位內不保存或不存放或不促使或不容許或不允許在儲存單位內保存或存放下列任何項目: (a) 總值超過港幣貳萬伍仟元(HK$25,000)的所述貨物 (b) 食物或易變壞的貨品 (c) 鳥、魚、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d) 油漆、汽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或洗滌溶劑等有爆炸性,可燃性及易燃性的物品或液體 (e) 槍械、武器或彈藥 (f) 化學品、輻射品或生物劑 (g) 有毒廢料、石棉或其他危險物料 (h) 能從儲存單位排放任何煙霧、氣味或臭味或發出能從儲存單位外聽到任何聲音或感受到震動的項目 (i) 非法物質、藥物、物品或貨品 (j) 非法取得的物質、物品或貨品 (k) 壓縮氣體或 (l) 其儲存受法律管制的任何有害或危險的物料。 5.9 不在儲存單位和(或)場所或其任何部份、促使或容許或允許在儲存單位和(或)場所或其任何部份進行任何事情,而此等事情在任何時候可能對或成為對許可人或鄰近單位的租戶或佔用人或使用人造成滋擾、煩擾、損害或干擾或在任何方面可能是違反香港法律或規定的。 5.10 不得使用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份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 5.11不得在場所或儲存單位進行任何可能使許可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的保單(如有的話)無效或增加其保費的事情。 5.12 不得在儲存單位的牆上、天花、地板或門上附加任何物件或對儲存單位作出任何改動。 5.13 不得對場所的任何通道、樓梯、服務地區或任何其他部份造成任何妨礙或不適當的阻礙,被許可人在任何時候於使用該地區時給予別人體恤。 5.14 不得進行任何事情,或容許或允許任何人行使或將會使本協議給予的權利,以進行任何事情,而此等事情就場所或儲存單位而言會導致或可能導致許可人違反許可人根據任何租約或許可證應付的任何契約承諾或其他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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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儲存單位 6.1 許可人可隨時向被許可人發出七日書面通知要求被許可人將所述貨品從一個儲存單位遷移至許可人指定的另一個儲存單位,其他儲存單位的大小應與當時的儲存單位類似。 6.2 被許可人所述貨品從當時的儲存單位遷移至其他儲存單位的風險將由被許可人承擔。如果被許可人沒有在有關遷移通知內指明的時間前,安排將所述貨品遷移至其他儲存單位,許可人可進入當時的儲存單位並安排遷移所述貨品。許可人安排的任何遷移的風險將由被許可人承擔,有關遷移的費用將由被許可人支付,而許可人將把此等費用加入許可費內。 6.3 如果被許可人的所述貨品被遷移至其他儲存單位,則本協議將通過以其他儲存單位的號碼替代當時的號碼而予以修改,但本協議即使沒有這樣的修改仍將繼續有十足效力,許可費亦將繼續適用於其他儲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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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可費 7.1 被許可人須在簽署本協議時,就許可人提供的儲存和(或)服務的最短時間支付許可費,並須在之後到期日預先支付許可費,不作任何扣減或抵銷。 7.2 許可費的首次和最後一次付款將根據該月的日數按比例(如有需要)計算。 7.3 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或直接轉帳支付。 7.4 許可人可向被許可人發出書面通知後隨時增加許可費,該增加於通知日期後不少於兩個星期後來臨的第一個到期日生效。 7.5 如被許可人於合約期屆滿前取消使用單位,仍需要付整段合約期之費用,而已預繳之費用將不獲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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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金 8.1 被許可人須在簽署本協議時向許可人支付按金,按金將於本協議終止或屆滿時及由被許可人簽署「終止/解除-單位儲存協議確認書」後三十日內由許可人(無利息)歸還被許可人但是,許可人有權從按金中扣除下述項目有關的任何款項: (a) 就被許可人、其代理人或被邀請人或由存於儲存單位中的所述貨品對儲存單位、場所或任何其他單位造成的任何損毀進行修理 (b) 任何未付的許可費或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或 (c) 被許可人對許可人須負有而尚未全部履行的任何其他責任。 8.2 如果許可費按照本協議第7.4條有任何增加或按金根據以上第8.1條已被扣除,被許可人須各許可人支付一筆款項的額外保証金,此筆款項相等於許可人當時持有的原按金額與增加許可費後應持有的按金額的差額,或原按金額與已被扣除金額的差額,此筆款項應在是項增加後支付經增加的許可費時一起支付,或於被許可人被通知原按金已被扣除7天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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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欠繳許可費 9.1 如果被許可人沒有在到期日支付許可費或支付被許可人根據本協議須付的任何其他款項,許可人立即有權就任何到期未付的許可費和(或)其他款項,按每月百分之五的利率計算利息,由到期日或上述款項到期支付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許可人將對所述貨品有優先留置權。如被許可人於十五日內仍不支付,所述貨品將被視作已被被許可人放棄並授權許可人將有權把所述貨品公開拍賣而每次收取欠款的行政費為五百元。 9.2 如果本協議第7條和第9.1條規定的許可費或利息的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後超過十五日尚未支付(不論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被許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或被許可人(作為個人)成為破產或(作為公司)進行清盤或成為無力償債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妥協或債務安排,剛在任何上述情況下,許可人亦可: (a) 拒絕被許可人進入使用儲存單位和封鎖儲存單位 及 (b) 就許可人職員執行許可人根據本協議所指的權利和(或)補救方法或試圖如此執行所承擔的工作,向被許可人徵收港幣五百元的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的費用而無損於許可人就尚未解決的被許可人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任何規定的行為具有的任何訴訟權,和無損於許可人運用被許可人按照本協議第8條支付的按金的權利。 9.3 如果本協議第7條、9.1條和9.2條規定的許可費、行政費或利息的任何部份在到期日後超過三十日尚未支付(不論是否已正式要求付款)或被許可人沒有或忽略遵守或履行本協議任何條款條件,或被許可人(作為個人) 成為破產或(作為公司)進行清盤或成為無力償債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妥協或債務安排,剛在任何上述情況下,許可人(除具有其根據本協議第9.1條和9.2條保留的權利外亦可: (a) 將儲存單位現有的鎖弄開 (b) 將所述貨品從儲存單位遷移至許可人可能決定的其他儲存設施,而許可人不因此項遷移所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承擔責任 (c) 要求被許可人償付從儲存單位遷移所述貨品的全部費用和在其他地方的儲存費,以及許可人在之後任何時候需要遷移所述貨品時的任何其他費用 (d) 終止本協議和將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在之後(通過公開拍賣或私人協約)代被許可人出售所述貨品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代被許可人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所述貨品。任何出售的收入可由許可人保留,並用以清償任何尚未支付的許可費,和(或)許可人因行使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所招致的其他費用或開支,和根據本協議應付給許可人的任何其他款項。如果出售的收入不足以清償或解除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承擔的尚未履行的責任,被許可人仍應對尚未清償的餘額負責,許可人並保留權利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以收回尚未清償的金額: (e) 將沒有出售的任何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和 (f) 除被許可人根據本協議第9.2條要支付港幣五百元的初步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費用的義務外,就許可人職員執行許可人的權利和(或)補救方法或試圖如此執行所承擔的工作,另向被許可人徵收港幣五百元的行政費或較高的合理和適當的費用。 而無損於許可人就尚待解決的被許可人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任何規定的行為具有的任何訴訟權,和無損於許可人運用被許可人按照本協議第8條支付的按金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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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不轉讓 本協議的利益純粹是被許可人個人的並不可以轉讓,而本協議第2條所給予的權利僅可由被許可人行使或予以其他方或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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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免除責任 11.1對存放於儲存單位內的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遺失、損毀、磨損、丟棄或毀壞,不論上述各項是否因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許可人概不負責,許可人亦不需要對被許可人因所述貨品的任何損失或損毀而承擔的任何損失負責。 11.2 因本協議項下的失實陳述或任何默示保證或條件或明示規定等所有情況,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就根據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費用、開支或其他申索(不論是否因許可人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所造成)對被許可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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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險 許可人在所述貨品存放於儲存單位期間不須就所述貨品投保。在儲存單位存放所述貨品的風險全部由被許可人承擔,被許可人必須按其全部重置價值就所述貨品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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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賠償 13.1 就許可人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單位使用人因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所招致的所有申索、要求、責任、損害賠償、費用和開支,被許可人應對許可人作出彌償,並使許可人不受上述任何各項的損害。 13.2 如果在本協議終止時被許可人未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和未按照本協議第14.3條將處於整潔和齊整狀態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狀態的儲存單位交還,被許可人應就許可人因此受到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和招致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對許可人作出賠償,並使許可人獲得上述任何各項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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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終止 14.1 本協議按月作出。任何一方可隨時另一方發出至少十四日書面通知在下一個到期日前終止本協議,任何上述終止於該通知上指明的日期生效,而無損於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而可能有的權利,被許可人必須簽署「終止/解除-單位儲存協議確認書」與許可人確認協議終止後,許可人會按照條款8.1規定發還按金。 14.2如果被許可人違反本協議,許可人可向被許可人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儘管可能有任何通知期,但該終止應立即生效。 14.3本協議終止後,被許可人須將所述貨品移離儲存單位 並使儲存單位處於整潔超齊整的狀態和處於與開始日相同的狀態。 14.4本協議終止後,被許可人須就許可人清潔儲存單位和將儲存單位恢復原狀或處置留在儲存單位內任何所述貨品和廢棄物所招致的任何費用對許可人負責。 14.5如果被許可人沒有在本條發出的通知指明日期後七日內或在本協議終止後七日內將全部所述貨品移離單位和場所,許可人保留權利按上述第9條所指明的方或將所述貨品視為被棄置,並在之後出售、銷毀或處置所述貨品和運用任何出售的收入。如果經處置所述貨品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根據本協議到期的金額,許可人保留其他權利之後再向被許可人收取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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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構成租約 本協議不應對被許可人設定,構成任何租約,亦不賦予被許可人任何租賃權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亦不應構成業主和租戶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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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規章制度 許可人須自由地不時訂定有關使用儲存單位的規章制度。被許可人須遵守和履行該等規章制度,就如該等規章是本協議的條款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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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可抗力 如果因任何天災、暴動、罷工或關閉工場地,貿易爭議或勞資糾紛、意外、廠房或機械停止運作、火災、水災、難於取得工人、材料或運輸、電力故障、政府或法院命令或行為,或其他許可人不能控制的和妨礙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許可和使用場所和(或) 儲存單位的情況、防止、阻止或延誤許可人履行本協議,直接或間接導致被許可人受到任何損失或損害,許可人對此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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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知 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發出的所有通知應以書面為之。如通知以專人送遞或以掛號預付郵資的郵寄方法,寄送至另一方的最後所知地址或本協議給予的地址或其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給另一方,則被視為充分送達,以掛號或預付郵資郵寄的通知在郵寄之時被視為已經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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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般規定 19.1 許可人延遲行使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將不損害其權利或構成放棄該等權利,部份行使任何權利亦不妨礙將來行使該項進一步的權利。19.2 被許可人不得轉讓本協議項目下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將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份分租給任何其他人、商號或公司,與上述其他人、商號或公司分享儲存單位或其任何部份的管有權或放棄此項管有權予上述其他人、商號或公司。 19.3 本協議中每項條款是予分割的並獨立於任何其他條款,如一項或多項該等條款在任何時候是或成為無較、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執行,其餘條款有效性、合約性和可予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到影響。 19.4 本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本協議雙方將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9.5 如果被許可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士,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是共同和個別的。 19.6 許可人保留權利拒絕接受任何貨品而不提供任何理由。 19.7 本協議列明本協議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就許可人或被許可人或儲存單位或本協議而言,並作出或給予任何其他聲明或保證,如果已作出、給予或默示上述聲明或保證特此予以放棄。 19.8 被許可人授權其個人資料和任何相關的董事、僱員、代理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傳遞給許可人和許可人的僱員、董事、顧問、代理人和其他任何由許可方任命之第三方以達到提供和維持存儲服務,溝通,處理文件,收債和所有相關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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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被許可人確認(如被許可人為個人)許可人可能會將許可人已持有被許可人相關的個人資料移轉或提供予身為﹝易家迷你倉﹞
之特許經營業務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人。在轉讓或提供該個人資料予上述特許經營授予人之前,許可人必須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或其修訂法例獲得被許可人的書面同意。 |
不可儲存易燃物品
不可儲存腐蝕性物品>
不可儲存危險品
不可儲存違禁品
不可儲存贓物
不可儲存影響倉內環境的物品
不建議存放現金
不建議儲存貴重物品
不建議存放個人文件